问:用于保护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与建筑内其他区域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系统?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系统的用途和配置情况,可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可用于灭火、控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
建筑内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防火窗和仅符合耐火完整性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一般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防护冷却保护,该防护冷却系统属于闭式系统,是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防护冷却水幕属于开式系统,是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在建筑内非防火分隔部位(如商店营业厅、办公室等)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灭火系统,通常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灭火和控火。
与用于灭火、控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或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尽相同,作用强度、工作压力和用水量也不同,通常不能共用同一个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条的规定,用于保护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的防护冷却系统应独立设置。防护冷却水幕属于开式系统,因此也需要独立设置。
来源:倪照鹏《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释疑》一书
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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