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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验收错误与正确做法对比示范

作者:气体灭火 时间:2023-01-29 16:15:51 来源:http://www.xfqtmh.com/
摘要:气体灭火系统验收错误与正确做法对比示范问题一:防护区启动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问题描述:容积较大的气体灭火防护区,设置2组钢瓶、管网同时喷放,每组设备单独设置启动钢瓶,不符合要求。【图示1】规范要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错误与正确做法对比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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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防护区启动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容积较大的气体灭火防护区,设置2组钢瓶、管网同时喷放,每组设备单独设置启动钢瓶,不符合要求。【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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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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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灭火剂输送管道管件安装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灭火剂输送管道采用四通分流,造成实际分流与设计计算差异较大。【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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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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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气体喷头选型、安装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施工中为避让其他专业设备和管线,随意调整气体灭火管网布置、走向、标高和喷头的安装位置,造成灭火剂喷放不均匀或喷放时间延长,影响灭火;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气体灭火系统喷嘴型号与设计不符,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指定规格代号的喷头,导致灭火剂喷放不均匀或喷放时间延长,影响灭火;
3)设备制造商经型式试验合格的喷头规格系列偏少,在深化设计和生产供货时,根据现有产品随意选型,造成喷头实际规格代号与理论计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造成灭火剂喷放不均匀或喷放时间延长,影响灭火;【图示1】
4)选用的气体喷头无规格型号或标注不规范。【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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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3.1.12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3.3.18 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应经试验确定,喷头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4.11 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应经试验确定,喷头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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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

4.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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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的选型和安装,对系统喷放时间和喷放浓度有着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内部存在多个隔间或设置吊顶、地板的保护区,隔断会阻碍灭火剂的流动,每一个空间需要靠计算所得的喷头压力和等效孔口面积来保证各自空间内部的喷放量、喷放压力和喷放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建立起设计要求的灭火浓度。因此,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必须利用正规软件进行详细的压力计算,出具计算书,并根据设计计算数据,在施工图中明确系统管网布置和喷头规格代号。施工单位在设备采购或施工前,应仔细核对产品规格型号、实际管网布置和施工图的匹配性,若出现比较明显的误差,应对系统进行深化设计计算,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施工。

问题四:预制灭火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超过10台;【图示1】
2)设置多台预制灭火装置的保护区,气体灭火控制盘启动输出电流无法保证同时开启各灭火装置时,采用分时脉冲方式依次启动各台灭火装置,造成延时启动。【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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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应对措施:
当防护区容积较大,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较多时,尽量选用灭火剂充装规格较大的灭火装置,以减少装置的总数量;如果保护区面积大于500 m2,或容积大于1600m3,建议采用管网灭火系统。保护区设置多台预制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盘启动输出电流不够时,建议采用增加外部电源的方式,保证各装置同时启动。
问题五:气体灭火防护区泄压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施工中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泄压口;
2)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3)泄压口安装方向错误,不能向防护区外泄压,或泄压口门板翻转方向有风管、桥架、管道等障碍物遮挡,无法完全开启;【图示1】【图示2】
4)防护区存在外墙的,泄压口未设在外墙上;
5)泄压口安装后,其边框与墙洞之间的缝隙处,防火封堵措施不到位。【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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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图示4】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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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泄压口,并选择泄压有效面积符合设计参数要求的泄压口。
2)灭火剂密度比空气密度大的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喷放后为防止灭火剂从泄压口泄漏,造成灭火浓度降低,施工中应确保泄压口底边高于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对于灭火剂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的IG541、IG100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虽然泄压口安装高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泄压口底边也按高于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考虑。
3)泄压口安装前,建议施工单位先和其他专业沟通确认安装位置,确保泄压口安装后能完全开启,也不影响其他专业的正常施工;安装前要看清泄压的正反方向,防止装反。
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8的条文解释已明确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设在室内走廊或相邻房间隔墙上,防护区灭火剂喷放后超压泄放,会将火灾环境下的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排向室内场所,对相邻区域的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带来威胁。部分安装在走廊隔墙上,向走廊吊顶内等封闭空间泄压的场所,会造成泄压后废气不容易排除的问题。因此,建议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泄压口。
5)气体灭火防护区虽然对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不高,但考虑到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大部分都比较重要,在建筑防火方面通常对墙体等建筑构件耐火等级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防护区隔墙上面的泄压口安装后,其边框与墙洞之间的缝隙处,防火封堵措施需要做到位。
问题六:气体灭火防护区联动控制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气体灭火防护区外墙上设置了常开通风口,但通风口未设置联动关闭装置,气体灭火喷放前无法自动关闭;【图示1】
2)工程中气体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防护区内送(排)风机、风阀、空调通风系统、电动防火阀、门、窗等,通常由火灾报警系统直接联动控制。在此类工程案例中,如果气体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属于不同品牌产品,相互之间的报警及联动控制通讯就会出现问题。当气体灭火控制器上的手动启动按钮或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按钮按下后,气体:灭火控制盘可以对气体灭火设备进行联动控制,但消防联动控制器不能接收来自气体灭火控制盘的手动启动指令,导致防护区送(排)风机、风阀、空调通风系统、电动防火阀、门、窗等不能在灭火前被关闭或停止。
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有关规定:
4.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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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气体灭火防护区实际喷放浓度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未校核各防护区的实际喷放浓度,造成防护区实际喷放浓度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甚至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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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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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实际喷放浓度过高,对人员安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通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实际喷放浓度要严格控制在10.5%以内。施工单位在深化设计或设备选型时,要结合现场防护区实际尺寸,仔细复核每个防护区的实际喷放浓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问题八:气体灭火防护区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工程中为节约成本,控制组合分配系统防护区数量不超过8个,人为将2个或2个以上相邻却完全独立、封闭的气体防护空间合并成一个区域进行保护;【图示1】
2)单个气体防护区面积或容积超出规范限值太多,不符合要求;
3)气体防护区建筑结构耐火极限和耐压强度不符合要求;
4)气体防护区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2】【图示3】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未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或排风阀、防火阀、排风口、手动控制装置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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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图示5】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图示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
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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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管网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未设在专用的储瓶间内,安装在防护区内或其他场所;储瓶间建筑物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图示1】【图示2】
2)储瓶间没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门,或疏散门向内开启;
3)储瓶间钢瓶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太小,影响操作;【图示3】
4)没有窗户的储瓶间,未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或设置了机械排风装置,但排风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4】【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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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图示6】
5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图示7】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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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选择阀、驱动气瓶反向安装,选择阀操作手柄在背面,启动瓶压力表朝向背面,不方便操作;【图示1】
2)选择阀、驱动气瓶未设置区域标志;灭火剂钢瓶、驱动气瓶容器阀和选择阀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部位缺少警示标志和铅封;【图示2】
3)灭火剂钢瓶或驱动气瓶压力表显示不正常;【图示3】
4)灭火系统设备泄压装置安装位置靠近应急操作部位;【图示4】
5)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电气连接线安装不规范;
6)气动驱动装置启动管道安装固定不符合要求,组合分配系统启动管道中用于控制开启钢瓶数量的气体单向阀方向装反,造成灭火剂钢瓶开启数量错误;
7)设置驱动气瓶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气体控制管路上未安装低泄高封阀;
8)灭火剂钢瓶或启动钢瓶阀门安全防护机构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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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4.1.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图示5】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图示7】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5.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图示8】
5.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图示5】
5.4.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图示9】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图示10】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2010)
5.17.1 低泄高封阀设置要求
驱动气体控制管路上应安装低泄高封阀。【图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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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一:气体灭火系统管材、管道连接件选型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气体灭火系统选用的无缝钢管壁厚未按系统类别进行选型,导致管道壁厚不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2)气体灭火系统管道连接件公称工作压力不符合系统最大工作压力要求;【图示1】
3)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管接件未采取内外热浸镀锌防腐处理,或镀锌层厚度不够;
4)法兰密封垫或紧固件不符合要求。【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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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4.1.9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图示3】
4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4.1.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图示4】【图示5】【图示6】
E.1.1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 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 MPa。
2 对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 MPa。
3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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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9.3.1 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壁应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措施。镀层应均匀、平滑,其厚度不宜小于15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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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选用的无缝钢管规格及壁厚,建议根据系统类别,参照图集《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第9.3.1条“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输送管道规格”表进行选型,选用20#内外壁热浸镀锌无缝钢管,镀锌层厚度不小于15μm。
2)气体灭火系统选用的管道及连接件公称工作压力等级,应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E.1.1条和表E规定的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来确定。
3)气体灭火系统管件可参照《锻制承插焊和螺纹管件》(GB/T 14383-2008)和《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2005)进行选型;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弯头、三通、变径等管件,可选用钢制对焊无缝管件与法兰进行焊接,焊缝探伤检测合格后(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时需要)经热浸镀锌防腐处理,方可使用。
4)气体灭火系统法兰可参照《对焊钢制管法兰》(GB/T 9115-2010)进行选型,压力等级不低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法兰密封垫可参照《缠绕式垫片 管法兰用垫片尺寸》(GB 4622.2-2008)和《钢制管法兰用金属环垫 尺寸》(GB/T 9128-2003),选择耐压等级较高的带内环形缠绕式垫片或金属环垫等。法兰紧固件建议参照《等长双头螺柱 B级》(GB 901-88)选用机械性能8.8级以上高强度双头螺柱,参照《2型六角螺母》(GB/T 6175-2016)选用机械性能10级以上高强度六角螺母。
问题十二: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安装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内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采用焊接方式连接,造成管道、管件内部镀锌层破坏,无法进行二次防腐处理;【图示1】
2)安装在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未采取防静电急跌措施;
3)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外露螺纹过长,不符合要求;【图示2】
4)法兰螺栓不符合标准要求,凸出螺母的长度偏长;【图示3】
5)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套管规格偏小,穿楼板套管长度未高出地板50mm;
6)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设置的柔性管段压力等级不符合要求;
7)管道支、吊架安装不符合要求。【图示4】【图示5】【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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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4.1.9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图示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处理。【图示8】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图示9】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图示10】【图示11】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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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图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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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气体灭火系统操作、控制功能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气体防护区设置的感温探测器灵敏度低于一级;
2)气体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喷放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时,未设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及其状态显示装置;【图示1】
3)气体灭火手动控制装置、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火灾声光警报装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等安装不符合要求;【图示2】【图示3】
4)气体灭火控制系统独立设置时,未将火灾报警、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运行状态和系统设备故障等信息传送到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主机上;
5)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不符合消防电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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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图示4】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图示5】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图示6】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图示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有关规定:
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规定:
5.3.4 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b) 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c) 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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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四: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1)气体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图示1】
2)储瓶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图示2】
3)防护区门口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3】
4)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等可执行手动控制操作的部位,未设置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警示标志;【图示3】
5)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与其他物品的距离太近,不符合要求;【图示4】
6)灭火系统调试合格正式开通后,驱动气瓶电磁阀保险销未拆除,将导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启动;【图示5】
7)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未配置空气呼吸器;
8)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壁挂消防电源装置等设备未进行保护接地;【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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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7】【图示8】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9】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8】【图示10】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图示11】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有关规定:
3.3.5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图示12】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图示8】
3.4.1 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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